离婚后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分配?哪些东西是讨薪的证据?
婚后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分配?没有女儿签字的分家单,有效吗?工资条信息不详细,能当讨薪证据吗?今天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栏目邀请律师,替大家出主意给建议。
案例
董大哥和张大姐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下了小董。2004年,村里承包地重新分配,家里5口人:董大哥父母、董大哥一家三口,都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人2.15亩,全家一共10.75亩。董大爷作为家庭代表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签了字。
2005年,董大哥和张大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小董抚养权归张大姐,夫妻共同财产归董大哥,董大哥按月给付抚养费。离婚11年后,张大姐和小董把董大哥父母、董大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返还他们4.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答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森
董大爷签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主单位进行承包,签合同以户的代表来签订合同,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是以户的所有人共同所享有的。
承包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理论上有争议,但我认为属于共同财产。首先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准共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农村承包地,虽然土地所有人是村集体共有,但土地的经营权是分配给村民的,村民可以占有、使用土地,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益。
所以最终在这个案件中,张大姐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如果要回承包地,需要跟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吗?
不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进行过几次,有法院的判决即可。
小董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有支持?
小董需要先通过村委会确定哪块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他,然后通过诉讼的形式排除妨害。因为确定土地的界限(如地块的四至、面积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否则法院只是判决小董享有10.75亩中的2.15亩承包地,那这种诉讼是没有可执行性的。所以在类似案件中,提起诉讼前需要先确定土地的界限。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小董近三年的土地收益,为什么之前几年的土地收益没有支持?
实践中,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解释说明,也不会主动使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但是当事人是可以在抗辩中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的。在案件审理中,董大哥等人提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以2005年至2013年涉案土地的收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不予支持。
提醒大家,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一定要及时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权益很难保证。
2
没有女儿签字的分家单,有效吗?
案例
老张和王大妈有三儿一女。2005年,老两口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写下分家单:老两口的5间房子、承包地、存款由三个儿子均分。女儿因为外嫁到其他村,而且也没有分到家产,就没有在分家单上签字。
现在,老张和王大妈先后去世,虽然当初写了分家单,但实际上财产一直没有分,老大提出把分家单落实了。女儿知道后,认为没有她的签字,这份分家单无效。
问
答
北京市安嘉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
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也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即便分家单中没有女儿的签名,也仍然有效,因为财产属于老人,老人作为权利人有权决定财产的归属,但这样的做法对女儿确实不公平。
另外,分家单是老人在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的处分,分家单只要达成相应的份额安排,就有法律效力;老人所书写的处分自己在百年后的财产安排,是遗嘱。分家单分家析产之后,老人仍然可以立遗嘱,对分家析产之后还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果在生前对财产已做完分家安排的话,老人去世后没有留遗嘱,子女只能对分家时没有分到的财产进行继承。
3
工资条信息不详细,能当讨薪证据吗?
案例
小刘是公司文员,公司没给员工办工资卡,每个月小刘都要去会计那里领现金工资,拿回当月的工资条。小刘的工资条上只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这两项,有时候连日期都不清楚。
两个月前,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小刘拿着工资条找公司要工资,老板说工资条上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公章,根本就不能算证据。
工资条信息不详细,能不能作为讨薪的证据呢?
问
答
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的张秒律师
工资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仅仅有工资条,而且是信息不完整、有瑕疵的工资条,是无法作为讨薪的证据,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如果小刘能够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与工资条互相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对小刘的讨薪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