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1)

中农发〔2019〕14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 ⒆灾吻?⒅毕绞泻...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10)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运营期内造成重大污染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接收未实施全密闭运输、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8)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突发事故、城市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用生活垃圾应急贮存场所,采取污染防控...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7)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发生危及生命安全或者重大财产...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6)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二)保持计量设备运行良好、定期校验,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实时上传计量信息和运输车辆信息;...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5)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场地建设情况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工艺,制定并公布运输车辆进场操作规范。 对首次进场的运输车辆,运营单位应当核实垃圾运输单位和垃圾产生单位身份、车辆基本信息等,并发放车辆入场电子...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4)

第三章 处置与运营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环保产业布局,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2)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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